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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2020-09-28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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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你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若你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未成年被害人的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你认为办案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你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你有权依法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诉状。

4.你有权向本院承办此案的办案人员就本案陈述你的意见。

5.因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应通知你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你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享有以下权利:

(1)向办案机关提供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3)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

(4)发现办案机关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当场提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阅读询问笔录或者要求向你宣读询问笔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若你不能或不宜到场,检察机关可以通知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6.你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7.未成年人被害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你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1)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2)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受伤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学业难以为继的;

(3)赔偿责任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虽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足以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

(4)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情形。

8.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满后的不起诉的决定,你有权在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另行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9.对检察机关的其他不起诉决定,你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义务

1.你应当保证不得干扰被害人、证人作证,不得隐匿证据,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后,你应当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签字或盖章。

3.你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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